第10條行政院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並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訂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相關程序、分工及應變措施,成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處理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規定內容,擬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並設置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必要時,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處理海洋油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