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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公私場所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及化學物質或排放廢(污)水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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