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本法第二十六條有關設置船舶防止污染設備、第二十七條有關船舶對海洋環境有造成污染之虞者之認定、第二十九條有關船舶之排洩及第三十條所稱船舶之適當防制排洩措施,依船舶法、商港法及航政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與國際公約或慣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