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緊急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警報、通報方式。二、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三、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其危害之方法。四、須停止操作、棄置、減產之情形。五、應變所需之器材、設備。六、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及其訓練規定。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