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達成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於成果報告核定後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提出改善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項改善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該階段執行狀況摘要。二、改善措施。三、改善計畫期程。四、改善計畫經費。五、預期改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