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應依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之檢討而為修訂。前項推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現況分析。二、階段管制目標。三、推動期程。四、推動策略。五、機關權責分工。六、預期效益。七、管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