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編寫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以下簡稱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項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摘要。二、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及達成情形。三、分析及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