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行政院報告。前項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階段管制目標。二、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及達成情形摘要。三、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形。四、分析及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