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之訂修、規劃及執行事項。二、執行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及有關資料之檢查。三、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