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應於推動方案核定後六個月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項行動方案應依推動方案之修訂或視產業調整及能源供需情形,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第一項行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現況分析。二、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三、推動期程。四、推動策略及措施,包括經費編列及經濟誘因措施。五、預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