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以下簡稱執行方案),應於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核定後一年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前項執行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現況分析。二、方案目標。三、推動期程。四、推動策略,包括主、協辦機關及經費編列。五、預期效益。六、管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