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12條 法規: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2條 依排放標準規定需配備OBD之柴油汽車,申請人申請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時,檢附之文件及規範除應符合附錄一或附錄二外,亦須符合附錄六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