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申請人於同一引擎族中計劃增加新車輛型式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延伸。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合格證明之延伸:一、該延伸車輛型式資料。
二、證明影響排放污染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具有相同之排放特性。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