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人於同一引擎族中計劃增加新車輛型式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延伸。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合格證明之延伸:一、該延伸車輛型式資料。二、證明影響排放污染有關項目均相同。三、具有相同之排放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