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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前條第三款之品質管制之檢測項目及抽驗比率應依附錄四規定辦理。
申請人應依前條第三款規定,定期回報新車階段及使用階段品質管制統計數據,未依前條第三款之規定提交資料或提報數量不足者,應於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翌日起四十五日內,提交或補足相關資料,屆期仍未提交或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該引擎族暫停驗證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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