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人修改引擎族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引擎族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合格證明之修改:一、修改前後車輛型式或引擎型式之比較資料。二、證明影響排放污染有關項目均相同。三、具有相同排放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