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人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柴油汽車,於次一年度繼續製造或進口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次一車型年沿用。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合格證明之沿用:一、與前一車型年具有相同之車輛型式。二、與前一車型年比較,所有影響排放污染之有關項目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