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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人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柴油汽車,於次一年度繼續製造或進口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次一車型年沿用。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合格證明之沿用:一、與前一車型年具有相同之車輛型式。
二、與前一車型年比較,所有影響排放污染之有關項目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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