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柴油汽車或柴油引擎每年實施新車抽驗一次以上;有關新車抽驗之抽驗比率、測試結果之判定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附錄五規定辦理。新車抽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判定為不合格者,應撤銷或廢止該車型或引擎族之合格證明,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四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該車型或引擎未銷售及已銷售車輛之召回改正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認定改正執行完成後,得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該車型或引擎族合格證明,改正計畫內容詳如附錄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