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5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委託或指定,提供下列服務: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五、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