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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轄區內指定精神醫療資源不足時,得依職權逕行指定指定機構或商請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其轄區內之指定機構,協助提供第五條所定之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指定機構名單,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送警察及消防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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