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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經醫院評鑑或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急性病床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稱指定機構)。
前項醫院應置二位以上精神科專科醫師。
但於離島地區,得僅置一位。
第一項之申請,應檢具申請書及其他指定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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