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前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課程之範圍如下:一、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二、精神醫學倫理及人權保障。三、精神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四、精神醫療照護品質。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二點;超過六點者,以六點計。各款課程之積分,得視其性質,抵免醫師依醫師法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之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