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繼續教育課程辦理機構或團體未依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審查認定之機關(構)或專業團體應不予認定;其所發時數證明,亦不得作為依第七條第二項展延指定有效期間之依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