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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實施方式及積分數,規定如下:一、參加講授式課程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講師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二、參加實習式課程(含個案討論)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講師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三、參加國內、外專業學會舉辦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有關學術研討會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專題演講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前項第二款課程積分,至多六點;超過六點者,以六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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