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9條 法規: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9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一、分公司名稱。二、分公司所在地。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