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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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