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以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之菸酒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 本條定義的名詞 事業 再利用 再利用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