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其屬公告之事業者,應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