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0條 前二條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本部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部通知限期修正,而屆期未修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