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4條 事業廢棄物除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清除或再利用機構清除。二、依第七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或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方式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且受託清除機構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