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之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評鑑時,應依國防部與相關單位之保密及資通安全規定,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一、內部資通安全防護規定及制度。二、資通安全維護設施建置及運用。三、資通安全維護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效。四、歷史資通安全防護不良紀錄及後續維護紀錄,或政府機關(構)稽核報告結果。五、其他與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有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