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科技水準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一、依技術備便水準等級所具相對應之科技能量。二、產品實際產製水準。三、國內外相關科技智慧財產權獲得及維護情形。四、科技相關認證獲得情形。五、具體科技產能實績。六、科技研發單位運作情形。七、辦理產品測試及驗證能量。八、其他與科技水準有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