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一、與其他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經驗及規模。二、承接外國廠商工業合作之經驗及規模。三、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四、其他與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有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