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一、資金規模及營業額。二、廠房面積及設備齊全程度。三、供應鏈中申請廠商參與規模。四、軍品研發、產製或維修經驗。五、辦理軍品全壽期產製、維修及保固經驗。六、實際從事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規模及國內自製比率。七、其他與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有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