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一、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二、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之品質評價。三、其他與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有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