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對完成級別評鑑,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實施安全查核,符合查核基準之申請廠商(以下簡稱合格廠商),應核發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前項合格證明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合格廠商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及電話。
二、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
三、合格證明編號及有效期限。
四、核發機關及日期。
第一項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合格廠商於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第四條第一項申請書、文件、資料及國防部所核發之最近一年內安全查核結果通知書,向國防部申請級別認證者,得免除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之區分與鑑別及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之安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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