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海洋庇護區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條文數:4 條 修正日期:2025-06-30 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 A- A+ 收藏 第1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海洋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二條規定,受理海洋庇護區之申請案,應依附表逐案收取審查費。 第3條審查費經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4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