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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第一章總則

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依本部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本部設各司、室及各種委員會,分掌本部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務。

各司、室及各種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各科得因業務繁簡,隨時調整職掌;必要時在法定科數範圍內增設新科,或以一科兼辦他科事項。

部長綜理本部部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參事、研究委員、副司長、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視察、秘書、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設計師、管理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第二章職掌

參事室掌理人事法規之審核、編輯;人事制度改進之建議;銓敘事例初稿之編審暨不屬於本部其他各單位法規之擬訂與解釋及其他交辦事項。
研究委員掌理與人事政策及人事制度等專案之研究、建議及其他交辦事項,並在參事室辦公。
部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並得就法定員額中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有關事務。

法規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掌理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之綜合規劃研究暨審議;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公務員服務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暨審議;公務人員差假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中央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職務之歸系列等暨其標準之審議;人事、主計、政風機構設置與變更之審核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地方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職務之歸系列等暨其標準之審議;人事、主計、政風機構設置與變更之審核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銓審司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掌理行政院、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衛生署暨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公務人員陞遷、醫事人員人事法制之研擬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內政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暨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臺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臺灣省諮議會、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公務人員褒獎、激勵法制之研擬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直轄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直轄市議會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聘用、派用人員人事法制之研擬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五、第五科掌理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財政部、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暨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特審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掌理司法人員、關務人員、政風人員等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外交人員、主計人員、審計人員等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警察人員、消防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等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公營事業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退撫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掌理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之研究發展;保險業務財務之督導稽核;保險俸給暨要保案件之處理與其他相關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政務人員退撫制度之研究規劃;政務人員退職及撫卹案件之審核;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法務部及經濟部暨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件之審核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之研究規劃;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北市政府及臺灣省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臺北市議會、臺灣省諮議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件之審核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公務人員撫卹制度之研究規劃;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所屬各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高雄市議會、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件之審核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人事管理司分設四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掌理人事管理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及考核之審核事項;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通訊、會報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公務人力調查評估、人才儲備、人才通報系統服務、模範公務人員登記與表揚、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與表揚、人事專業獎章核頒、蒐集研析大陸地區人事法制資料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評審及獎勵、公務員人事資料之蒐集、查證、登記、處理、統一管理與銓敘審定證明之核發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公務人員各類勳章、獎章及聘用人員資料之登記、人事制度研究改進相關事項之籌辦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掌理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及新竹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縣(市)議會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與業務有關其他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中市、嘉義市及臺南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縣(市)議會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與業務有關其他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等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與業務有關其他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縣(市)議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件之審核及與業務有關其他事項。

總務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掌理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製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等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本部工程、財物及勞務等採購事項;工友管理、車輛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員工福利管理、辦公廳舍管理及環境清潔管理等事項;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及招待事項;及其他各種有關庶務事項。

秘書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掌理政策小組會報、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部局會談之議事、紀錄;部長出席院會有關資料之整理;本部年度工作報告暨其他相關資料之研編、彙辦;新聞發布、公共關係聯繫;輿情資料之蒐集分析;本部行事紀要資料之彙整;圖書保管及機要文件之處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業務會報之議事、銓敘工作資料之蒐集、陳情案件之統計分析;部史資料之蒐集管理;外賓之接待;本部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彙編及分工列管;重要方案、法案與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院會決議及部、次長函件與指示事項之列管;各單位公文管制、文書稽催查詢、工作簡化及法案聯繫小組幕僚作業等事項。

資訊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掌理銓敘業務有關各種資訊作業系統之統籌規劃、開發、維護及全國人事資訊作業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行政管理有關各種資訊作業系統之統籌規劃、開發及維護;各項資訊軟硬體設備之租購及資訊安全管理維護等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所定有關事項。

會計室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四條所定有關事項。

統計室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所定有關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六條所定有關事項。

本部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有關人事法規之審議,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常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相當職務人員派兼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部長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本部設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案件,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相當職務人員,具有人事法制專長者派兼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部長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第三章分層負責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部公文須送請部長決行。
其經部長授權者,得依前條規定由被授權者代行。

各單位處理事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本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

本部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四章會議

本部部務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主任秘書、參事、研究委員、司長、室主任、副司長、簡任秘書、簡任視察及專門委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部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本部工作檢討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簡任人員、薦任主管人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工作檢討會議辦法另定之。

本部業務會報之會報事項及組成,由部訂定之。

第五章附則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