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掌理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之綜合規劃研究暨審議;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公務員服務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暨審議;公務人員差假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中央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職務之歸系列等暨其標準之審議;人事、主計、政風機構設置與變更之審核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地方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職務之歸系列等暨其標準之審議;人事、主計、政風機構設置與變更之審核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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