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憲法條文

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研究改進人事制度,特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設置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以全國公務人員之任免、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保險、各機關人事管理,及其他有關人事制度、法規、政策之綜合研究改進等事項為範圍。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部長聘請有關學者專家擔任,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長就委員中聘請之。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承辦會務,由部長就本部法規司或其他單位職員中指定人員擔任之。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研究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本會每二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

本會舉行委員會議時,得邀本部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答詢。

本會通過之研究改進意見,送請主管單位參處。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