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76條(共 84 條)

第一節 通則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用戶用電設備至該設備與電業責任分界點間之裝置,除下列情形外,依本規則規定:
一、不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裝置。
二、軌道系統中車輛牽引動力變壓器之負載側電力的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裝設。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刪除)
本規則所稱「電壓」係指電路之線間電壓。
本規則未指明「電壓」時概適用於六○○伏以下之低壓工程。
本規則之用電設備應以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IEC)標準或其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為準。
前項用電設備經商品檢驗主管機關或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須實施檢驗者,應取得證明文件,始得裝用。

第二節 用詞釋義

本規則除另有規定外,用詞定義如下:
一、接戶線:由輸配電業供電線路引至接戶點或進屋點之導線。
依其用途包括下列用詞:
(一)單獨接戶線:單獨而無分歧之接戶線。
(二)共同接戶線:由屋外配電線路引至各連接接戶線間之線路。
(三)連接接戶線:由共同接戶線分歧而出引至用戶進屋點間之線路,包括簷下線路。
(四)低壓接戶線:以六○○伏以下電壓供給之接戶線。
(五)高壓接戶線:以三三○○伏級以上高壓供給之接戶線。
二、進屋線:由進屋點引至電度表或總開關之導線。
三、用戶用電設備線路:用戶用電設備至該設備與電業責任分界點間之分路、幹線、回路及配線,又名線路。
四、接戶開關:凡能同時啟斷進屋線各導線之開關又名總開關。
五、用戶配線(系統):指包括電力、照明、控制及信號電路之用戶用電設備配線,包含永久性及臨時性之相關設備、配件及線路裝置。
六、電壓:
(一)標稱電壓:指電路或系統電壓等級之通稱數值,例如一一○伏、二二○伏或三八○伏。
惟電路之實際運轉電壓於標稱值容許範圍上下變化,仍可維持設備正常運轉。
(二)電路電壓:指電路中任兩導線間最大均方根值(rms)(有效值)之電位差。
(三)對地電壓:於接地系統,指非接地導線與電路接地點或接地導線間之電壓。
於非接地系統,指任一導線與同一電路其他導線間之最高電壓。
七、導線:用以傳導電流之金屬線纜。
八、單線:指由單股裸導線所構成之導線,又名實心線。
九、絞線:指由多股裸導線扭絞而成之導線。
十、可撓軟線:指由細小銅線組成,外層並以橡膠或塑膠為絕緣及被覆之可撓性導線,於本規則中又稱花線。
十一、安培容量:指在不超過導線之額定溫度下,導線可連續承載之最大電流,以安培為單位。
十二、分路:指最後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與導線出線口間之線路。
按其用途區分,常用類型定義如下:
(一)一般用分路:指供電給二個以上之插座或出線口,以供照明燈具或用電器具使用之分路。
(二)用電器具分路:指供電給一個以上出線口,供用電器具使用之分路,該分路並無永久性連接之照明燈具。
(三)專用分路:指專供給一個用電器具之分路。
(四)多線式分路:指由二條以上有電位差之非接地導線,及一條與其他非接地導線間有相同電位差之被接地導線組成之分路,且該被接地導線被接至中性點或系統之被接地導線。
十三、幹線:由總開關接至分路開關之線路。
十四、需量因數:指在特定時間內,一個系統或部分系統之最大需量與該系統或部分系統總連接負載之比值。
十五、連續負載:指可持續達三小時以上之最大電流負載。
十六、責務:
(一)連續責務:指負載定額運轉於一段無限定長之時間。
(二)間歇性責務:指負載交替運轉於負載與無載,或負載與停機,或負載、無載與停機之間。
(三)週期性責務:指負載具週期規律性之間歇運轉。
(四)變動責務:指運轉之負載及時間均可能大幅變動。
十七、用電器具:指以標準尺寸或型式製造,且安裝或組合成一個具備單一或多種功能等消耗電能之器具,例如電子、化學、加熱、照明、電動機、洗衣機、冷氣機等。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用電設備,亦屬之。
十八、配線器材:指承載或控制電能,作為其基本功能之電氣系統單元,例如手捺開關、插座等。
十九、配件:指配線系統中主要用於達成機械功能而非電氣功能之零件,例如鎖緊螺母、套管或其他組件等。
二十、壓力接頭:指藉由機械壓力連接而不使用焊接方式連結二條以上之導線,或連結一條以上導線至一端子之器材。
二十一、帶電組件:指帶電之導電性元件。
二十二、暴露:
(一)暴露(用於帶電組件時):指帶電組件無適當防護、隔離或絕緣,可能造成人員不經意碰觸、接近或逾越安全距離。
(二)暴露(用於配線方法時):指置於或附掛在配電盤表面或背面,設計上為可觸及。
二十三、封閉:指被外殼、箱體、圍籬或牆壁包圍,以避免人員意外碰觸帶電組件。
二十四、敷設面:用以設施電路之建築物面。
二十五、明管:顯露於建築物表面之導線管。
二十六、隱蔽:指利用建築物結構或其外部裝飾使成為不可觸及。
在隱蔽式管槽內之導線,即使抽出後成為可觸及,亦視為隱蔽。
二十七、可觸及:指接觸設備或配線時,需透過攀爬或移除障礙始可進行操作。
依其使用狀況不同分別定義如下:
(一)可觸及(用於設備):指設備未上鎖、置於高處或以其他有效方式防護,仍可靠近或接觸。
(二)可觸及(用於配線方法):指配線在不損壞建築結構或其外部裝潢下,即可被移除或暴露。
二十八、可輕易觸及:指接觸設備或配線時,不需攀爬或移除障礙,亦不需可攜式梯子等,即可進行操作、更新或檢查工作。
二十九、可視及:指一設備可以從另一設備處看見,或在其視線範圍內,該被指定之設備應為可見,且兩者間之距離不超過一五公尺,又稱視線可及。
三十、防護:指藉由蓋板、外殼、隔板、欄杆、防護網、襯墊或平台等,以覆蓋、遮蔽、圍籬、封閉或其他合適保護方式,阻隔人員或外物可能接近或碰觸危險處所。
三十一、乾燥場所:指正常情況不會潮濕或有濕氣之場所,惟仍然可能有暫時性潮濕或濕氣情形。
三十二、濕氣場所:指受保護而不易受天候影響且不致造成水或其他液體產生凝結,惟仍然有輕微水氣之場所,例如在雨遮下、遮篷下、陽台、冷藏庫等場所。
三十三、潮濕場所:指可能受水或其他液體浸潤或其他發散水蒸汽之場所,例如浴室、廚房、釀造及貯藏醬油等物質之處所、冷凍廠、製冰廠、洗車場、山洞等,於本規則中又稱潮濕處所。
三十四、附接插頭:指藉由插入插座,使附著於其上之可撓軟線,與永久固定連接至插座上導線,建立連結之裝置。
三十五、插座:指裝在出線口之插接裝置,供附接插頭插入連接。
按插接數量,分類如下:
(一)單連插座:指單一插接裝置。
(二)多連插座:指在同一軛框上有二個以上插接裝置。
三十六、照明燈具:指由一個以上之光源,與固定該光源及將其連接至電源之一個完整照明單元。
三十七、過載:指設備運轉於超過滿載額定或導線之額定安培容量,當其持續一段夠長時間後會造成損害或過熱之危險。
三十八、過電流:指任何通過並超過該設備額定或導線容量之電流,可能係由過載、短路或接地故障所引起。
三十九、過電流保護:指導線及設備過電流保護,在電流增加到某一數值而使溫度上升致危及導線及設備之絕緣時,能切斷該電路。
四十、過電流保護裝置:指能保護超過接戶設施、幹線、分路及設備等額定電流,且能啟斷過電流之裝置。
四十一、啟斷額定:指在標準測試條件下,一個裝置於其額定電壓下經確認所能啟斷之最大電流。
四十二、開關:用以「啟斷」、「閉合」電路之裝置,無啟斷故障電流能力,適用在額定電流下操作。
按其用途區分,常用類型定義如下:
(一)一般開關:指用於一般配電及分路,以安培值為額定,在額定電壓下能啟斷其額定電流之開關。
(二)手捺開關:指裝在盒內或盒蓋上或連接配線系統之一般用開關。
(三)分路開關:指用以啟閉分路之開關。
(四)切換開關:指用於切換由一電源至其他電源之自動或非自動裝置。
(五)隔離開關:指用於隔離電路與電源,無啟斷額定,須以其他設備啟斷電路後,方可操作之開關。
(六)電動機電路開關:指在開關額定內,可啟斷額定馬力電動機之最大運轉過載電流之開關。
四十三、分段設備:指藉其開啟可使電路與電源隔離之裝置,又稱隔離設備。
四十四、斷路器:指於額定能力內,當電路發生過電流時,其能自動跳脫,啟斷該電路,且不致使其本體失能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按其功能,常用類型定義如下:
(一)可調式斷路器:指斷路器可在預定範圍內依設定之各種電流值或時間條件下跳脫。
(二)不可調式斷路器:指斷路器不能做任何調整以改變跳脫電流值或時間。
(三)瞬時跳脫斷路器:指在斷路器跳脫時沒有刻意加入時間延遲。
(四)反時限斷路器:指在斷路器跳脫時刻意加入時間延遲,且當電流愈大時,延遲時間愈短。
四十五、漏電斷路器:指當接地電流超過設備額定感度電流時,於預定時間內啟斷電路,以保護人員及設備之裝置。
漏電斷路器應具有啟斷負載、漏電、過載及短路電流之能力。
四十六、漏電啟斷裝置:指當接地電流超過設備額定感度電流時,於預定時間內啟斷電路,以保護人員之裝置。
漏電啟斷裝置應具有啟斷負載電流之能力。
四十七、中性點:指多相式系統Y接、單相三線式系統、三相△系統之一相或三線式直流系統等之中間點。
四十八、中性線:指連接至電力系統中性點之導線。
四十九、接地:指線路或設備與大地有導電性之連接。
五十、被接地:指被接於大地之導電性連接。
五十一、接地電極:指與大地建立直接連接之導電體。
五十二、接地線:連接設備、器具或配線系統至接地電極之導線,於本規則中又稱接地導線。
五十三、被接地導線:指被刻意接地之導線。
五十四、設備接地導線:指連接設備所有正常非帶電金屬組件,至接地電極之導線。
五十五、接地電極導線:指作為連接該系統接地導線,或連接該設備至接地電極或該接地電極系統上一點之導線。
五十六、搭接:指連接設備或裝置以建立電氣連續性及導電性。
五十七、搭接導線:指用以連接金屬組件並確保導電性之導線,或稱為跳接線。
五十八、接地故障:指非故意使電路之非被接地導線與接地導線、金屬封閉箱體、金屬管槽、金屬設備或大地間有導電性連接。
五十九、雨線:指自屋簷外端線,向建築物之鉛垂面作形成四五度夾角之斜面;此斜面與屋簷及建築物外牆三者相圍部分屬雨線內,其他部分為雨線外。
六十、耐候:指暴露在天候下不影響其正常運轉之製造或保護方式。
六十一、通風:指提供空氣循環流通之方法,使其能充分帶走過剩之熱、煙或揮發氣。
六十二、封閉箱體:指機具之外殼或箱體,以避免人員意外碰觸帶電組件,或保護設備免於受到外力損害。
六十三、配(分)電箱(以下簡稱配電箱):指具有框架、箱體、中隔板及門蓋,並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設備、匯流排或儀表等用電設備之封閉箱體。
六十四、配電盤:指具有框架、箱體、中隔板及門蓋,並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設備、匯流排或儀表等用電設備之落地型封閉箱體。
六十五、電動機控制中心(MCC):指由一個以上封閉式電動機控制單元組成,且內含共用電源匯流排之組合體。
六十六、出線口:指配線系統上之一點,於該點引出電流至用電器具。
六十七、出線盒:指設施於導線之末端用以引出管槽內導線之盒。
六十八、接線盒:指設施電纜、金屬導線管及非金屬導線管等用以連接或分接導線之盒。
六十九、導管盒:指導管或配管系統之連接或終端部位,透過可移動之外蓋板,可在二段以上管線系統之連接處或終端處,使其系統內部成為可觸及。
但安裝器具之鑄鐵盒或金屬盒,則非屬導管盒。
七十、管子接頭:指用以連接導線管之配件。
七十一、管子彎頭:指彎曲形之管子接頭。
七十二、管槽:指專門設計作為容納導線、電纜或匯流排之封閉管道,包括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金屬導線槽及非金屬導線槽、匯流排槽等。
七十三、人孔:指位於地下之封閉設施,供人員進出,以便進行地下設備及電纜之裝設、操作及維護。
七十四、手孔:指用於地下之封閉設施,具有開放或封閉之底部,人員無須進入其內部,即可進行安裝、操作、維修設備或電纜。
七十五、設計者:指依電業法規定取得設計電業設備工程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資格者。
七十六、合格人員:指依電業法取得設計、承裝、施作、監造、檢驗及維護用戶用電設備資格之業者或人員。
本規則所稱電氣設備或受電設備為用電設備之別稱。
但第五章所稱電氣設備、用電設備泛指用電設備或用電器具。

第三節 電壓

電燈、電具及插座分路,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惟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對地電壓得超過一五○伏,但不得超過三○○伏。
一、燈具裝置距離地面不小於二‧五公尺。
二、燈具上未裝操作開闢。
三、電具及插座分路加裝漏電斷路器或採用一種有極性之接地型插頭及插座。
四、採用斷路器或一種不露出任何帶電部分之熔絲為二○安培以下分路之過電流保護。
五、放電燈具之安定器,應永久固定於燈具內或適當處所。

第四節 電壓降

供應電燈、電力、電熱或該等混合負載之低壓幹線及其分路,其電壓降均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三,兩者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第五節 導線

屋內配線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匯流排及另有規定外,用於承載電流導體之材質應為銅質者。
二、導體材質採非銅質者,其尺寸應配合安培容量調整。
三、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低壓配線應具有適用於六○○伏之絕緣等級。
四、絕緣軟銅線適用於屋內配線,絕緣硬銅線適用於屋外配線。
五、可撓軟線之使用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整體設備之部分組件包括電動機、電動機控制器及類似設備等之導線,或本規則指定供其他場所使用之導線,不適用本節規定。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屋內配線應用絕緣導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用裸銅線:
一、電氣爐所用之導線。
二、乾燥室所用之導線。
三、電動起重機所用之滑接導線或類似性質者。
一般配線之導線最小線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燈、插座及電熱工程選擇分路導線之線徑,應以該導線之安培容量足以承載負載電流,且不超過電壓降限制為準;其最小線徑除特別低壓設施另有規定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一‧六公厘,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
二、電力工程選擇分路導線之線徑,應能承受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一‧二五倍,且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一‧六公厘,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
三、導線線徑在三‧二公厘以上者,應用絞線。
四、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如表一二。
(刪除)
導線除符合第二項規定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使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
一、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
二、暴露於對導線或電纜有劣化影響之氣體、煙、蒸汽、液體等場所。
三、暴露於超過導線或電纜所能承受溫度之場所。
導線符合下列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絕緣導線或電纜具有濕氣不能滲透之金屬被覆層者,得適用於潮濕場所。
二、絕緣導線或電纜具耐日照材質,或有耐日照之膠帶、套管等絕緣材質包覆者,得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場所。
導線之絕緣與遮蔽及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業廠區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者,得使用無金屬遮蔽、耐臭氧絕緣體、最大相間電壓為五○○○伏之裝甲電纜。
二、除前款規定外,導線運轉電壓超過二○○○伏者,應有遮蔽層及耐臭氧絕緣體。
三、所有金屬絕緣遮蔽層應連接至接地電極導線、接地匯流排、設備接地導線或接地電極。
電纜直埋應採用可供直埋者;其額定電壓超過二○○○伏者,應有遮蔽層。
導線之並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之線徑五○平方公厘以上者,得並聯使用,惟包含設備接地導線之所有並聯導線長度、導體材質、截面積及絕緣材質等均需相同,且使用相同之裝設方法。
二、並聯導線佈設於分開之電纜或管槽者,該電纜或管槽應具有相同之導線條數,且有相同之電氣特性。
每一電纜或管槽之接地導線線徑不得低於表二六~二規定。
三、導線管槽或電纜架中並聯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一六~三至表一六~七規定。
四、並聯導線裝設於金屬管槽內時,應以符合表二六~二規定之導線做搭接。
電氣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壓力接線端子、壓力接頭、壓接套管或熔焊接頭等電氣連接裝置,若使用不同金屬材質者,應確認適用於其導線材質,並依製造廠家技術文件安裝與使用。
二、銅及鋁之異質導體不得在同一端子或接續接頭相互混接。
但該連接裝置使用銅鋁合金壓接套管者,不在此限。
三、連接超過一條導線之接頭,及連接鋁導體之接頭,應做識別。
四、與導線安培容量有關聯之溫度額定,應選擇與協調不超過其所連接終端、導線或裝置溫度額定中最低者。
導線之連接及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連接導體時,應將導體表面處理乾淨後始可連接,連接處之溫升,應低於導體容許之最高溫度。
三、導線之連接:
(一)接續:導線互為連接時,應以銅套管壓接(如圖一五~一),或採用銅焊、壓力接頭連接,或經設計者確認之接續裝置或方法。
(二)終端連接:連接導體至端子組件,應使用壓力接線端子(包括固定螺栓型)、熔焊接頭或可撓線頭,並確保其連接牢固,且不會對導體造成損害。
四、導線之連接若不採用前款規定者,應按下列方式連接,且該連接部分應加焊錫:
(一)直線連接:1.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二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一五~三處理;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之一股,一九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七股,三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一九股後再連接。
3.絞線連接,以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一五~四所示處理,中心股線剪去法同前述。
(二)分歧連接:1.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五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一五~六所示處理。
3.絞線連接,以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一五~七或圖一五~八所示處理。
(三)終端連接:1.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九所示處理。
2.連接線徑不同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十所示處理。
3.連接絞線,以銅接頭焊接或壓接,依圖一五~十一處理。
五、連接兩種不同線徑之導線,應依線徑較大者之連接法處理。
六、可撓軟線與他種導線連接時,若為實心線,依實心線之連接法;若為絞線,依絞線之連接法處理。
七、連接處之絕緣:
(一)所有連接處應以絕緣體或絕緣裝置包覆;其絕緣等級不得低於導線絕緣強度。
(二)聚氯乙烯(PVC)絕緣導線應使用PVC絕緣膠帶纏繞連接處之裸露部分,使其與原導線之絕緣相同。
纏繞時,應就PVC絕緣膠帶寬度二分之一重疊交互纏繞,並掩護原導線之絕緣外皮一五公厘以上。
八、裝設截面積八平方公厘以上之絞線於開關時,應將線頭焊接於銅接頭中或用銅接頭壓接。
但開關附有銅接頭者,不在此限。
九、導線在導線管內不得連接。
帶電組件之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另有規定外,運轉電壓在五○伏以上用電設備之帶電組件,應使用下列方式之一防護:
(一)設置於僅合格人員可觸及之房間、配電室或類似之封閉箱體內。
(二)設置有耐久、穩固之隔間或防護網,且僅合格人員可觸及帶電組件之空間。
此隔間或防護網上任何開口之尺寸與位置應使人員或所攜帶之導電性物體不致於與帶電組件意外碰觸。
(三)高置於陽台、迴廊或平台,以排除非合格人員接近。
(四)裝設於高出地板或其他工作面二‧五公尺以上之場所。
二、用電設備可能暴露於受外力損傷之場所,其封閉箱體或防護體之位置及強度應能避免外力損傷。
三、具有暴露帶電組件之房間或其他防護場所之入口,應標示禁止非合格人員進入之明顯警告標識。
未使用之比流器,應予短路。

第六節 安培容量

絕緣電線之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常用絕緣電線按其絕緣物容許溫度如表一六~一所示。
二、絕緣電線按磁珠磁夾板配線,其安培容量如表一六~二所示。
三、絕緣電線按導線管槽配線時,其安培容量如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所示。
四、絕緣電線按PVC管配線時,其安培容量如表一六~七所示。
五、絕緣電線裝於周溫高於攝氏三五度處所,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一六~八所列修正係數。
絕緣電纜之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六○○伏電纜其內部絕緣物容許溫度可分為攝式六○度、七五度、八○度及九○度,其安培容量如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所示。
二、高壓交連PE電力電纜及EP橡膠電力電纜,其各種裝置法之安培容量如左:(一)依地下管路敷設者,其安培容量如表一七~一至表一七~三所示。
(二)依直埋敷設者,其安培容量如表一七~四至表一七~六所示。
(三)依空中架設者,其安培容量如表一七~七所示。
(四)依暗渠敷設者,其安培容量如表一七~八所示。
三、高壓電力電纜裝設時如土壤溫度超過攝氏二○度或空中周溫超過或低於四○度,其安培容量應分別乘以表一七~九所列之修正係數。

第七節 電路之絕緣

除左列各處所外,電路必須與大地絕緣:
一、低壓電源系統或內線系統之接地。
二、避雷器之接地。
三、特高壓支持物上附架低壓設備之供電變壓器負載側之一端或中性點。
四、低壓電路與一五○伏以下控制電路之耦合變壓器二次側電路接地。
五、屋內使用接觸導線,作為滑接軌道之接觸導線。
六、電弧熔接裝置之被熔接器材及其與電氣連接固定之金屬體。
七、高壓變比器之二次側接地。
八、低壓架空線路共架於特高壓支持物之接地。
九、X光及醫療裝置。
十、電氣防銹裝置之陽極。
十一、電氣爐、電解槽等,技術上無法與大地絕緣者。
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除左列各目之規定外,低壓電路之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多心電纜或多心導線係心線相互間及心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於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開關切開,測定電路絕緣電阻,應有表一九之規定值以上。
冬雨及鹽害嚴重地區,裝置兩年以上電燈線路絕緣電阻不得低於○‧○五MΩ。
(一)符合第十八條(電路之絕緣)規定之須接地部分。
(二)符合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之起重機或遊樂用電車部分。
(三)旋轉機及整器之流電路。
(四)符合第二十一條(變壓器之絕緣耐壓)規定之變壓器部分。
(五)開關、過電流保護設備、電容器、感應電壓整器、變比器及其他器具及裝設於變電所或電廠機器之接線及匯流排之電路。
二、「低壓導線間之絕緣電阻」應為切開電機器具狀態包括低壓屋內線,移動電線及電燈之燈具線等之線間絕緣電阻,但不包括電機器具內之電路。
三、「低壓電路之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為低壓屋內線、移動電線及電機器具內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即電機器具在使用狀態所測定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四、新設時絕緣電阻,建議在一MΩ以上。
五、既設線路之定期或非定期絕緣測定,可免導線相互間之絕緣電阻測定。
自接戶線至接戶開關絕緣電阻測定有困難者,得免測定。
六、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測定應使用五○○伏額定及二五○伏額定(二二○伏以下電路用)之絕緣電阻計。
七、升降機、起重機及類似可移動式機器,使用滑行導線供電者(除三○○伏以下,採用絕緣導線或由一次電壓三○○伏以下之絕緣變壓器供電或接地電阻一○Ω以下者外),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保持表一九之規定值以上。
新設時之絕緣電阻,建議在一MΩ以上。
八、遊樂用電車之電源,接觸導線及電車內部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接觸導線每一公里之漏電電流,在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超過○‧一安(一○○毫安)。
(二)電車內部電路之漏電電流,在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大於其額定電流之五千分之一。
九、屋外配線,絕緣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多心電纜或多心電線,心線之相互間及心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在額定電壓情形下,各導線之漏電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之二千分之一。
單相二線式電路,非接地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在額定電壓情形下漏電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之二千分之一。
高壓旋轉機及整流器之絕緣耐壓應依左列規定之一:
一、發電機、電動機、調相機等旋轉機(不包括旋轉變流機):繞線與大地應能耐壓一‧五倍之最大使用電壓一○分鐘。
二、旋轉變流機:以其直流側最大使用電壓之一倍的交流電壓加於繞線與大地應能耐壓一○分鐘。
三、水銀整流器:以其直流側最大使用電壓之二倍的交流電壓加於主陽極與外箱,以直流側最大使用電壓之一倍的交流電壓加於陰極與外箱及大地,應能耐壓一○分鐘。
四、水銀整流器以外之整流器:以其直流側之最大使用電壓之一倍交流電壓加於充電部份與外箱,應能耐壓一○分鐘。
變壓器(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特殊用途變壓器除外)各繞組之間,與鐵心及外殼,應能耐壓一‧五倍最大使用電壓之試驗電壓一○分鐘。
高壓電路之高壓開關、斷路器、電容器、感應型電壓調整器、變比器(接地變壓器除外)及其他器具及接線或匯流排,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試驗電壓加壓於充電部分與大地(多心電纜係心線間及心線與大地)應耐壓一○分鐘。
高壓配線部分(不包括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之二次側配線)以一‧五倍最大使用電壓之試驗電壓加以導線與大地應能耐壓一○分鐘。
交流電力電纜可採用兩倍試驗電壓之直流電壓加壓之試驗方式。

第八節 接地

接地方式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設備接地:高低壓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二、內線系統接地:屋內線路屬於被接地一線之再行接地。
三、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接地線或同一接地電極。
接地之種類及其接地電阻如表二五:
接地導線之大小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特種接地(一)變壓器容量五○○千伏安以下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超過五○○千伏安應使用三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
二、第一種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三、第二種接地:(一)變壓器容量超過二○千伏安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二○千伏安以下應使用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四、第三種接地:(一)變比器二次線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按表二六~一規定。
(三)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連接線按表二六~二規定。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施工:
一、內線系統接地之位置應在接戶開關電源側之適當場所。
二、以多線式供電之用戶,其中性線應施行內線系統接地。
三、用戶自備電源變壓器,其二次側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採用「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其接地線之一端應妥接於接地極,另一端引至接戶開關箱內,再由該處引出設備接地連接線,施行內線系統或設備之接地。
五、三相四線多重接地供電地區,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時,其自備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不得與一次電源之中性線共同接地。
六、接地線以使用銅線為原則,可使用裸線、被覆線或絕緣線。
個別被覆或絕緣之接地線,其外觀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之黃色條紋者。
七、一四平方公厘以上絕緣被覆線或僅由電氣技術人員維護管理處所使用之多芯電纜之芯線,在施工時於每一出線頭或可接近之處以左列方法之一做永久識別時,可做為接地線,接地導線不得作為其他配線。
(一)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加上條紋標誌。
(二)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著上綠色。
(三)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以綠色之膠帶或自黏性標籤作記號。
八、被接地導線之絕緣皮應使用白色或灰色,以資識別。
九、低壓電源系統應按左列原則接地:(一)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一五○伏,該電源系統除第九款另有規定外,必須加以接地。
(二)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三○○伏者,除另有規定外應加以接地。
(三)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超過三○○伏者,不得接地。
(四)電源系統供應電力用電,其電壓在一五○伏以上,六○○伏以下而不加接地者,應加裝接地檢示器。
十、低壓電源系統無需接地者如左:(一)電氣爐之電路。
(二)易燃性塵埃處所運轉之電氣起重機。
十一、低壓用電設備應加接地者如左:(一)低壓電動機之外殼。
(二)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箱。
(三)非金屬管連接之金屬配件如配線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或配置於金屬建築物上或人可觸及之潮濕處所者。
(四)電纜之金屬外皮。
(五)X線發生裝置及其鄰近金屬體。
(六)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其他固定設備。
(七)對地電壓在一五○伏以下之潮濕危險處所之其他固定設備。
(八)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移動性電具。
但其外殼具有絕緣保護不為人所觸及者不在此限。
(九)對地電壓一五○伏以下移動性電具使用於潮濕處所或金屬地板上或金屬箱內者,其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需接地。
用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接地:
一、金屬盒、金屬箱或其他固定設備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按左列之一施行接地:(一)妥接於被接地金屬導線管上。
(二)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多置一條地線與電路導線共同配裝,以供接地。
該地線絕緣皮,應使用綠色,但得不絕緣。
(三)個別裝設地線,以供接地。
(四)固定設備牢固裝置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且金屬構架之接地電阻符合要求,並且保持良好之接觸者。
二、移動設備之接地應按左列方法接地:(一)採用接地型插座(GroundingReceptacles),且該插座之固定接地接觸極應予妥接地。
(二)移動電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地線,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另一端接於電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
(二)二二○伏額定冷氣機、電灶、乾衣機,其電源如由單相三線一一○/二二○伏之專用分路供應,電路之中性線(被接地之一線)得作為地線,以供接地。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接地極應為埋設管、棒或板等之人工接地極,接地引接線連接點應加焊接或以特製之接地夾子妥接。
二、接地引接線應藉焊接或其他方法使其與人工接地極妥接,在該接地線上不得加裝開關及保護設備。
三、銅板作接地極,其厚度應在○‧七公厘以上,具與土地接觸之總面積不得小於九○○平方公分,並應埋入地下一‧五公尺以上。
四、鐵管或鋼管作接地極,其內徑應在一九公厘以上;接地銅棒作接地極,其直徑不得小於一五公厘,且長度不得短於○‧九公尺,並應垂直釘沒於地面下一公尺以上,如為岩石所阻,則可橫向埋設於地面下一‧五公尺以上深度。
五、如以一管或一板作為接地極,其接地電阻未能達到規定標準時,應採用兩管或兩板以上,又為求有效降低接地電阻,管或板間之距離不得小於一‧八公尺,且管或板間應妥為連接使成不斷之導體,其連接線線徑應大於接地線。
六、接地管、棒及鐵板之表面以鍍鋅或包銅者為安,不得塗漆或其他絕緣物質。
七、特種及第二種系統接地,設施於人易觸及之場所時,自地面下○‧六公尺起至地面上一‧八公尺,均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八、特種及第二種接地如沿金屬物體(鐵塔或鐵柱等)設施時,除應依第七款之規定加以掩蔽外,地線應與金屬物體絕緣,同時接地板應埋設於距離金屬物體一公尺以上。
九、第一種及第三種接地如設於易受機械外傷之處,應做適當保護。

第九節 低壓開關

接戶開關之設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一戶應有接戶開關之設置,需能同時啟斷進屋線之各導線。
但多線式之被接地中性線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接戶開關應裝於容易接近之處,其距地面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至二‧○公尺間為宜,且應在最靠近導線之進屋點及電度表之負載側。
三、接戶開關應採用不露出帶電之開關或斷路器。
四、一組進屋線供應數戶用電時,各戶之接戶開關得裝設於同一開關箱內或於個別開關箱內(共裝於一處)或在同一配電箱上,其開關數如不超過六具者,得免設總接戶開關。
五、多線式電路之接戶開關於啟斷非接地諸導線,而不能同時啟斷被接地之導線者,應在接戶開關箱內或配電箱上備有其他設施,使能隔離該被接地之導線。
接戶開關應有之額定不得低於第二章第三節所計得之負載及左列之額定值:
一、僅供應一分路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一五安。
二、僅供應單相二線式分路二路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三○安。
三、進屋線為單相三線式,計得之負載大於一○千瓦特或分路在六路以上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應不低於五○安。
四、上述以外情形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三○安。
接戶開關之接線端子應採用有壓力之接頭或夾子或其他安全方法裝接,但不得用焊錫焊接。
限時開關之電源及緊急照明之電源得接於接戶開關之電源側,但須於電度表之負載側。
同一用戶在其範圍內有數幢房屋者,主屋應照規定裝設接戶開關外,其餘分屋亦應備有開關俾便切斷所有之非接地導線。
分路中被接地導線不得裝開關或斷路器,但如裝開關或斷路器時,必須與非接地之導線能同時啟斷。
該被接地導線如未裝開關,應以妥善方法妥接於端子上,以便利分離,而不致妨礙測量該電路之絕緣。
開關及斷路器應屬一種不露出帶電且能在外部操作之型式者。
開關或斷路器裝於潮濕或戶外時,其保護封閉箱應屬防水型者。
單投開關之裝置方式,應不使開啟之刀片因其本身之重量,而自行開關電路。
開關應裝於乾燥及易於接近之處所,且操作開關(如手捺開關)應盡可能將數個集中一處。
刀型開關除雙投式者外,其裝接方式應使該開關停放於開路位置時,刀片應不帶電。
埋入型手捺開關,如裝於不加接地之金屬開關盒內,且該處之地板係屬能導電者(水泥地板係屬能導電者),該開關之蓋板應使用不導電及不燃燒之物質製成者。
附有突出鍵或把手以供操作之斷路器,如其極數適合要求者,可作為開關之用。
斷路器須明確指示其啟斷(OFF)或閉合(ON)之位置。
斷路器如垂直裝置於配電盤(箱)上,其操作鍵向上時須表示閉合(ON)之位置。
供裝置開關或斷路器之金屬配(分)電箱,如電路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應加接地。
刀型開關其電壓在二五○伏以下,額定電流在一五○安以上者及電壓在六○○伏以下而額定電流在七五安以上者,僅可作為隔離開關之用,不得在有負載之下開啟電路。
手捺開關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手捺開關全部露出於敷設面者,應裝於至少二○公厘厚之木托或其他絕緣物座上。
二、手捺開關之裝置應使電路閉合(ON)或啟斷(OFF)時有明顯之標誌。
三、用為控制電感性負載(如日光燈、電扇等)者應不超過手捺開關額定電流值之百分之八○。

第十節 過電流保護

(刪除)
裝於住宅處所之二○安以下分路之斷路器及栓形熔絲應屬一種延時性者。
栓形及管形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栓形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額定電壓不超過一二五伏,額定電流分為○至一五安,一六安至二○安及二一安至三○安三級。
每一級之熔絲應有不同之尺寸,使容量較大者,不能誤裝於容量較小之熔絲筒上。
(二)栓形熔絲及其裝座(FuseHolder)之型式在未訂定標準前,以採用相當於美國製品之S型者為宜。
(三)每一栓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標示額定電流值及廠家名稱或代號。
二、管形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六○○○安管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按照其電流及電壓分級如表四九。
(二)管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按其分級做不同尺寸之設計,使某一級熔絲不能裝置於電流高一級或電壓較高之裝座上。
(三)熔絲應明白標示其額定電流、電壓、啟斷電流、及廠家名稱或其使用之商標或代號。
斷路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斷路器之標準額定電流值為:一○、一五、二○、三○、四○、五○六○、七○、七五、九○、一○○、一二五、一五○、一七五、二○○、二二五、二五○、三○○、三五○、四○○、五○○、六○○、七○○、八○○、一○○○、一二○○、一六○○、二○○○、二五○○、三○○○、四○○○。
二、斷路器之安排及裝置應使其動作時不致傷及操作人員。
三、斷路器應能指示啟斷或閉合電路之位置。
四、斷路器應有耐久而明顯之標示,用以表示其額定電流、啟斷電流、額定電壓及廠家名稱或其代號。
積熱型熔斷路器及積熱電驛以及其他並非設計為保護短路之保護裝置,不得作為導線之短路保護。
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一非接地之進屋導線應有一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或標置,除左列之情形者外應不大於該導線之安培容量:(一)電動機之電路因電動機之起動電流較大故該項額定或標準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二)斷路器或熔絲之標準額定不能配合導線之安培容量時,得選用高一級之額定值,但額定值超過八○○安時,不得作高一級之選用。
二、被接地之導線除其所裝設之斷路器能將該線與非接地之導線同時啟斷者外,不得串接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接戶開關整體設備之一部分。
四、進屋線依第三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置六具以下之接戶開關時,該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亦應有六具以下之斷路器或六組以下之熔絲。
導線應按安培容量加以保護。
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八○○安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如其標準額定電流與導線之安培容量不能相當時,得使用高一級之額定值。
二、接於分路中之花線或電具線如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加以保護。
(一)一五安及二○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七五平方公厘以上者。
(二)三○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二‧○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四○安及五○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三‧五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依照第三章第二節辦理者,應視已受到保護。
非接地導線之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路中每一非接地之導線應有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斷路器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中之各非接地導線。
但單相二線非接地電路或單相三線電路或三相四線電路(不接三相負載者),得使用單極斷路器,以保護此等電路中之各非接地導線。
被接地導線之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多線式被接地之中性線不得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但該過電流保護裝置能使電路之各導線同時開啟者,不在此限。
二、單相二線式或三相三線式之被接地導線如裝過電流保護裝置時,該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能使電路之各導線同時開啟。
導線之過電流保護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裝於該導線由電源受電之分岐點。
一、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接戶開關之負載側。
二、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既可保護電路中之大導線亦可保護較小之導線者。
三、自分路導線分接至個別出線口之分接線其長度不超過三公尺(或稱出線頭)且符合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時,得視由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之。
四、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三公尺而有左列之情形者,在分歧點處,得免裝過電流保護:(一)分歧導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其所供各分路之分路額定容量之和或其供應負載之總和。
(二)該分歧線係配裝在配(分)電箱之內,或妥裝於導線管內者。
五、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八公尺而有左列之情形者得免裝於分歧點:(一)分歧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幹線之三分之一者。
(二)妥加保護不易為外物所碰傷者。
(三)分歧線末端所裝之一具斷路器或一組熔絲,其額定容量不超過該分歧線之安培容量。
六、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者其位置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裝於容易接近之處及不暴露於可能為外物損傷之處以及不與易燃物接近等處。
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裝置於保護箱內,但其構造已有足夠之保護或裝置於無潮濕或無接近易燃物處所之配電盤著,得免裝設該保護箱。
過電流保護裝置如裝於潮濕處所,其保護箱應屬防水型者。
為求低壓屋內線過電流保護裝置,有足夠啟斷容量以應付屋內線可能最大短路電流,其過電流保護裝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壓不得低於電路電壓。
二、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應能安全啟斷裝設點短路發生後三分之一赫之非對稱最大短路電流。
三、過電流保護得採用斷路器或熔絲,惟其保護須能互相協調。
四、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不得低於裝置點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
五、一般低壓用戶之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得按表五八選用。

第十一節 漏電斷路器之裝置

左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應按規定施行接地外,並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
一、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水中及周邊用電設備。
三、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四、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用電設備。
五、辦公處所、學校和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
六、住宅、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及浴室插座分路。
七、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及離廚房水槽一‧八公尺以內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設備。
九、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之路燈、號誌燈、廣告招牌燈。
十、人行地下道、路橋用電設備。
十一、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十二、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
十三、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刪除)
漏電斷路器以裝置於分路為原則。
漏電斷路器之選擇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裝置於低壓電路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電流動作形,且須符合左列規定:(一)漏電斷路器應屬表六二-一所示之任一種。
(二)漏電斷路器之額定電流容量,應不小於該電路之負載電流。
(三)漏電警報器之聲音警報裝置,以電鈴或蜂鳴式為原則。
二、漏電斷路器之額定感度電流及動作時間之選擇,應按左列規定辦理:(一)以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裝置漏電斷路器者,應採用高感度高速形。
惟用電設備另施行外殼接地,其設備接地電阻值如未超過表六二-二接地電阻值,且動作時間在○‧一秒以內(高速形),得採用中感度形之漏電斷路器。
(二)防止感電事故以外目的裝置漏電斷路器者(如防止火災及防止電弧損傷設備等),得依其保護目的選用適當之漏電斷路器。
漏電斷路器以採用經中央政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貼有標誌者。

第十二節 配(分)電箱

配電盤及配電箱係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設備、匯流排或儀表等之設備。
配電箱之額定容量應不低於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計得之最小幹線之容量。
且應標示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相數、單線圖、製造及承裝廠商名稱。
匯流排、導線之固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匯流排及導線在配電盤或配電箱內之安放,應達成不受機械損傷並應保持於一定之固定狀態。
二、匯流排及導線之安排應避免由於感應效果而造成過熱。
三、配電盤或配電箱如作接戶設備用時,在盤上或箱內應備有依表二六-一規定同容量之接線裝置,以供接戶線電源側被接地導線與配電盤或配電箱之構架連接。
所有配電盤之結構應依表二六-一規定之設備接地線連結在一起。
四、配電盤及配電箱之負載端子,不得跨越非接地匯流排。
五、三相匯流排A、B、C相之安排,面向配電盤或配電箱應由前到後,由頂到底,或由左到右排列。
在三相四線△接線系統,B相應為對地電壓較高之一相。
裝置場所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有任何帶電部分露出之配電盤及配電箱應裝於乾燥之處所,並應有限制非電氣工作人員接近之設備。
二、配電箱如裝於潮濕場所或在戶外,應屬防水型者。
三、配電盤及配電箱之裝置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
四、配電盤及配電箱因操作及維護需接近之部分應留有適當工作空間。
五、導線管槽進入配電盤、落地型配電箱或類似之箱體,箱內應有足夠之空間供導線配置。
接地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配電盤框架及支持固定開關設備之構架均應接地。
二、配置於配電盤上之計器、儀表、電驛及儀表用變比器,應依左列規定加以接地:(一)變比器一次側接自對地電壓超過三○○伏以上線路時,其二次側迴路均應加以接地。
(二)非專門技術人員可接近之變比器外殼或框架均應加以接地。
(三)運轉電壓小於一○○○伏之儀表、電驛及計器等之外殼,應依左列規定接地:1.運轉線圈或操作部分對地電壓大於三百伏,且非電氣技術人員可接近之非配置在配電盤上之儀表、電驛及計器之外殼及其他露出金屬部分應予接地。
2.配電盤上儀表、電驛及計器不論接於變比器或直接接於供電迴路,如在盤面上不露出帶電部分,其外殼應加以接地。
(四)計器、儀表及電驛之電流引接端子對地電壓超過一○○○伏時,應以昇高隔離或以適當之柵網、被接地之金屬或絕緣蓋子保護時,此等儀器之外殼可不接地。
(五)計器、儀表及電驛等,如直接固定在箱內或配電盤上被接地之金屬板面上時,應被認為已加接地。
(六)配電箱箱體與框架如屬金屬製成,應以物理性之連結,並依第一章第八節及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接地。
配電箱配裝非金屬管路或電纜時,供作個別接地線連接用之接地端子板,應確實固定在配電箱內。
接地端子板應與金屬箱體及框架連接,否則應與供應此配電箱之電源之接地線連接。
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分路用配電箱,係指其過電流保護設備中三○安以下額定者占百分之一○以上者。
二、分路用之配電箱,其過電流保護器極數不得超過四二個。
主斷路器不計入,兩極斷路器以二個過電流保護器,三極斷路器以三過電流保護器計。
三、分路用配電箱在其電源側,應以不大於該配電箱合計額定值之不超過二個主斷路器或二組之熔絲保護。
但供電配電箱之幹線,如在供電端處之過電流保護,不大於該配電箱之額定值時,該箱可不另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四、配電箱之分路額定值如為三○安以下者,其主過電流保護器應不超過二○○安。
五、配電箱內之任何過電流保護裝置,如遇裝接負載正常狀態下將連續滿載三小時以上者,除該過電流保護裝置確能照其額定值連續負載外,該負載電流以不超過其額定值之百分之八○為宜。
配電盤及配電箱之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配電盤、配電箱應由具有耐熱性及不燃性之物質所製成。
二、箱體若採用鋼板其厚度應在一‧二公厘以上,採用不燃性之非金屬板者,其強度應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之鋼板強度。
三、匯流排如能牢固架設,得用裸導體製成。
四、儀表、訊號燈、比壓器及其他附有電壓線圈之設備,應由另一電路供應之,該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值不得超過一五安。
但此等設備如因該過電流保護裝置動作,而可能有發生危險之慮時,得不裝設該項過電流保護。
六、裸露之導電部分及匯流排,除屬於開關及斷路器之部分者外,其異極間之間隔按表六八之規定為原則。

第十三節 導線之標示及運用

本規則所稱被接地導線係指屋內線系統之諸導線中其與被接地之電源線(或稱接戶線)相連接之導線。
被接地導線之識別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屋內配線自責任分界點至接戶開關之電源側屬於進屋線部分,其中被接地之導線應整條加以識別。
二、多線式幹線電路或分路中被接地之中性線應加識別。
三、單相二線之幹線或分路如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其被接地之導線應整條加以識別。
四、一四平方公厘以下之絕緣導線欲作為電路中之識別導線者,其外皮必須為白色或淺灰色,以資識別。
五、較一四平方公厘為大之絕緣導線,欲作為電路中之識別導線者,其外皮為白色或淺灰色,或在裝設過程中,於末端應附顯明之白色標誌。
六、花線之識別可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或以其他適當辦法識別之。
屋內線系統中有一線被接地者,不得與未施接地之電源系統連接,應與已施行接地系統(即有相應之一線被接地者)連接。
分路由自耦變壓器供電時,其屋內線系統之被接地導線與電源系統(指供自耦變壓器電源者)附有識別之被接地導線直接連接。
接地型之插座及插頭其供接地之端子應與其他非接地端子有不相同形體之設計以為識別,且插頭之接地極之長度應較其他非接地極略長。
白色或灰色之導線依規定作為被接地之導線之用外,不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有識別之導線,如在每一可見及且可接近之出線口處以有效方法,使其永久變成非識別之導線時,得作為非識別導線使用。
二、含有識別導線之電纜得使用於單極,三路或四路之手捺開關之回路上。
其裝接時應使非識別之導線成為自開關至出線口間之歸線。
移動電具用之引接花線(指有外包之多心花線電纜)含有識別導線者如其所插接之插頭係由二非接地之導線供電者,得為非識別導線之用。
加識別之導線(或接地之導線)應與燈頭之螺紋殼連接。
四線式△接線或V接線中一相接地以供應電燈或類似負載者,其對地較高電壓之相導線須以橘色或其他有效方法加以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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