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十一節 漏電斷路器之裝置

條文:
第59~63條(共 5 條)
左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應按規定施行接地外,並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
一、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水中及周邊用電設備。
三、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四、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用電設備。
五、辦公處所、學校和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
六、住宅、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及浴室插座分路。
七、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及離廚房水槽一‧八公尺以內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設備。
九、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之路燈、號誌燈、廣告招牌燈。
十、人行地下道、路橋用電設備。
十一、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十二、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
十三、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刪除)
漏電斷路器以裝置於分路為原則。
漏電斷路器之選擇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裝置於低壓電路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電流動作形,且須符合左列規定:(一)漏電斷路器應屬表六二-一所示之任一種。
(二)漏電斷路器之額定電流容量,應不小於該電路之負載電流。
(三)漏電警報器之聲音警報裝置,以電鈴或蜂鳴式為原則。
二、漏電斷路器之額定感度電流及動作時間之選擇,應按左列規定辦理:(一)以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裝置漏電斷路器者,應採用高感度高速形。
惟用電設備另施行外殼接地,其設備接地電阻值如未超過表六二-二接地電阻值,且動作時間在○‧一秒以內(高速形),得採用中感度形之漏電斷路器。
(二)防止感電事故以外目的裝置漏電斷路器者(如防止火災及防止電弧損傷設備等),得依其保護目的選用適當之漏電斷路器。
漏電斷路器以採用經中央政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貼有標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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