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十三節 導線之標示及運用

條文:
第69~76條(共 8 條)
本規則所稱被接地導線係指屋內線系統之諸導線中其與被接地之電源線(或稱接戶線)相連接之導線。
被接地導線之識別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屋內配線自責任分界點至接戶開關之電源側屬於進屋線部分,其中被接地之導線應整條加以識別。
二、多線式幹線電路或分路中被接地之中性線應加識別。
三、單相二線之幹線或分路如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其被接地之導線應整條加以識別。
四、一四平方公厘以下之絕緣導線欲作為電路中之識別導線者,其外皮必須為白色或淺灰色,以資識別。
五、較一四平方公厘為大之絕緣導線,欲作為電路中之識別導線者,其外皮為白色或淺灰色,或在裝設過程中,於末端應附顯明之白色標誌。
六、花線之識別可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或以其他適當辦法識別之。
屋內線系統中有一線被接地者,不得與未施接地之電源系統連接,應與已施行接地系統(即有相應之一線被接地者)連接。
分路由自耦變壓器供電時,其屋內線系統之被接地導線與電源系統(指供自耦變壓器電源者)附有識別之被接地導線直接連接。
接地型之插座及插頭其供接地之端子應與其他非接地端子有不相同形體之設計以為識別,且插頭之接地極之長度應較其他非接地極略長。
白色或灰色之導線依規定作為被接地之導線之用外,不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有識別之導線,如在每一可見及且可接近之出線口處以有效方法,使其永久變成非識別之導線時,得作為非識別導線使用。
二、含有識別導線之電纜得使用於單極,三路或四路之手捺開關之回路上。
其裝接時應使非識別之導線成為自開關至出線口間之歸線。
移動電具用之引接花線(指有外包之多心花線電纜)含有識別導線者如其所插接之插頭係由二非接地之導線供電者,得為非識別導線之用。
加識別之導線(或接地之導線)應與燈頭之螺紋殼連接。
四線式△接線或V接線中一相接地以供應電燈或類似負載者,其對地較高電壓之相導線須以橘色或其他有效方法加以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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