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手捺開關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手捺開關全部露出於敷設面者,應裝於至少二○公厘厚之木托或其他絕緣物座上。二、手捺開關之裝置應使電路閉合(ON)或啟斷(OFF)時有明顯之標誌。三、用為控制電感性負載(如日光燈、電扇等)者應不超過手捺開關額定電流值之百分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