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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除左列各處所外,電路必須與大地絕緣:一、低壓電源系統或內線系統之接地。
二、避雷器之接地。
三、特高壓支持物上附架低壓設備之供電變壓器負載側之一端或中性點。
四、低壓電路與一五○伏以下控制電路之耦合變壓器二次側電路接地。
五、屋內使用接觸導線,作為滑接軌道之接觸導線。
六、電弧熔接裝置之被熔接器材及其與電氣連接固定之金屬體。
七、高壓變比器之二次側接地。
八、低壓架空線路共架於特高壓支持物之接地。
九、X光及醫療裝置。
十、電氣防銹裝置之陽極。
十一、電氣爐、電解槽等,技術上無法與大地絕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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