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為求低壓屋內線過電流保護裝置,有足夠啟斷容量以應付屋內線可能最大短路電流,其過電流保護裝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壓不得低於電路電壓。二、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應能安全啟斷裝設點短路發生後三分之一赫之非對稱最大短路電流。三、過電流保護得採用斷路器或熔絲,惟其保護須能互相協調。四、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不得低於裝置點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五、一般低壓用戶之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得按表五八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