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4-1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十二節 配(分)電箱 第64-1條 配電箱之額定容量應不低於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計得之最小幹線之容量。且應標示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相數、單線圖、製造及承裝廠商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