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 4 種方式:協議、調解、和解、判決離婚怎麼辦?
協議離婚要兩位證人簽名並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對方不同意離婚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訴請裁判離婚。本文說明各種離婚方式的要件、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憲法法庭判決的影響,以及離婚後的財產與子女問題。
本文重點
- 協議離婚:書面、2 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三者缺一不可。
- 對方不同意離婚時,須向法院聲請,離婚事件原則上要先經調解。
-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婚姻關係即消滅。
- 裁判離婚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法定事由。
離婚的方式依雙方是否有共識而不同。有共識的可以自行協議離婚;沒有共識的,就需要透過法院的調解、和解或判決。
一、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要件規定在第1050條: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 書面:簽訂離婚協議書。
- 2 位以上證人簽名:證人須親聞或親見雙方確有離婚的真意。
- 戶政登記:雙方攜帶證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後才生效。
協議書簽了但沒去登記,婚姻仍然存在。若一方事後反悔不去登記,只能另循法院程序處理。
離婚協議書通常會一併約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會面交往、扶養費、財產分配、贍養費等事項,寫得越具體,日後越不容易爭執。
二、調解離婚
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離婚事件屬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調解時由家事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很多案件在這個階段就能達成協議。
依民法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三、和解離婚
進入訴訟後,雙方在法院達成離婚的和解,同樣依第1052條之1,婚姻關係於和解成立時消滅。
四、判決離婚(裁判離婚)
調解不成立,法院會依法審理並判決。判決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事由: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項列舉了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逾 3 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等事由。第2項則規定,有前項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
憲法法庭判決的影響:第2項但書原本規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認為,這項限制在一定情形下(例如婚姻破綻已久、無責配偶堅持不離婚明顯過苛)違憲,因此有責配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請求離婚,具體判斷仍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五、離婚後的相關問題
| 事項 | 說明 |
|---|---|
| 未成年子女 | 親權歸屬、會面交往、扶養費,詳見子女監護權與扶養費 |
| 夫妻財產 | 法定財產制下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詳見剩餘財產分配 |
| 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056條,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 |
| 贍養費 | 依民法第1057條,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 |
六、遇到家暴怎麼辦?
如果婚姻中有家庭暴力,人身安全是第一優先。可以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在處理離婚與子女親權時,也會將家暴情事列入重要考量。
結語
有共識就協議離婚,但務必完成書面、證人、登記三步驟;沒有共識就向法院聲請調解,必要時進入裁判離婚。子女與財產的安排往往比離婚本身更重要,建議事先規劃清楚,必要時尋求律師或法律扶助。
常見問題
離婚證人一定要到戶政事務所嗎?
不需要。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即可,辦理登記時由雙方本人到場。
在國外結婚,可以在台灣協議離婚嗎?
涉及外國人或在國外結婚的情形,可能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外國法的規定,建議先向戶政事務所或律師確認。
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法律沒有規定分居多久就能離婚。長期分居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之一,但仍須綜合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