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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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