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家庭

配偶外遇怎麼辦?配偶權與損害賠償

通姦罪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刑法相關條文也已刪除。配偶外遇現在主要透過民事程序處理:可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或作為裁判離婚的事由。

重點整理

  • 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是裁判離婚事由之一。

相關法條(3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相關搜尋

本頁說明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法條內容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婚姻與家庭的其他問題

全部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