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家庭

什麼情況會喪失繼承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等,都會喪失繼承權。

重點整理

  • 部分事由如經被繼承人宥恕,其繼承權不喪失。

相關法條(2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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